一、当事人不得因办案向法院领导、办案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赠送礼品、请吃或以其他方式行贿;不得为办案人员报销车旅费和补贴等费用;不得到法院工作人员家中或以其他方式向法院工作人员说情、打听案件审理情况。
二、当事人如发现法院工作人员因办案利用职便以权谋私,吃请受礼、索贿受贿、欺压群众等问题,应及时如实向本院或有关部门举报。对捏造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者依法追究责任。
三、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申请执行。经审判人员允许,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前和执行中自行和解。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与其他人如有妨碍诉讼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四、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五、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六、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七、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其他人完成, 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期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八、本院生效裁判文书均按规定在互联网上发布,下列情形除外: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