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活动时,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做到诚信诉讼,诉讼参与人不得进行有悖诚信的下列诉讼行为:
(一)不得滥用起诉权、反诉权、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虚构法律事实提起诉讼或重复诉讼;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上诉、申请再审后,不得故意隐瞒真实住址、联系方式、拖延或阻挠诉讼进程,妨碍正常的诉讼活动;
(三)不得滥用诉前保全权利,以期达到其他目的,到期却不予起诉的行为;
(四)不得滥用诉讼保全权利、管辖异议权、申请回避权、受送达权;
(五)不得滥用举证权,伪造、提供虚假证据,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教唆证人提供虚假证言、证书、出具虚假鉴定结论,干扰审判活动;
(六)不得恶意串通,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达成虚假协议骗取人民法院调解书,损害第三人利益;
(七)不得恶意串通,在诉讼中对相关事实作出虚假自认,骗取人民法院判决书,损害他人利益;
(八)不得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调解方式逃避债务,转移资产;
(九)不得故意隐瞒对方当事人的真实住址、联系方式、阻碍其参加诉讼,蒙骗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剥夺他人的诉讼权利;
(十)不得滥用再审申请权、申请抗诉权、执行异议权等,规避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
对于上述具有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行为的参与人,将依法予以制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