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科右前旗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了一起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李某给付原告张某奶资款7200元。
被告李某在科右前旗某村经营一处奶站,收购原告张某的牛奶,2014年11月份共计收购原告牛奶5579.6公斤,欠款1.95万元。后被告支付了1.2万元,尚欠7200元未支付,被告拒绝给付7200元的理由是,原告饲养的奶牛因使用非蒙牛公司中标的奶牛饲料及兽药导致出售的牛奶质量存在问题。蒙牛乳业给予被告李某停站一天的处罚,造成李某收购其他奶户的损失7200元,故被告对所欠原告的奶资款7200元拒不给付,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奶资款7200元。
法院经审理,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支付所欠的奶资款7200元,被告主张因原告家奶牛使用非蒙牛公司中标的奶牛饲料及兽药,致使其被蒙牛乳业停站一天的处罚,造成被告李某其他奶户的损失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应通过合法的途径另行解决,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示,本案中被告不能将不同的法律关系加以混淆来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另一法律关系应当通过另行起诉等合法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