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科右前旗人民法院妥善处理财产保险纠纷
作者:徐洪生  发布时间:2015-04-23 15:59:14 打印 字号: | |
  近日,科右前旗人民法院民二庭快速审结了一起财产保险纠纷案件。原告王某将自家经营的五菱型小客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保险金额为5.48万元、驾驶人员责任险1万元。2014年6月的一天,王某的妻子张某驾车行驶至科右前旗归流河镇某砖厂附近时,与白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及多人伤亡的交通事故,原告王某的妻子张某也在此事故中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与保险公司就索赔一事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王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车辆损失5.48万元、驾驶人员险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投保车辆发生事故时驾驶员张某系原告王某的妻子,在事故中无责任,原告王某请求赔偿驾驶人员险主体适格。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王某支付保险金,但王某按最高保险额索赔车辆损失不当,应在保险金额内扣除车辆残值。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一次赔付王某车辆损失险4.8万元、驾驶人员险1万元。

  这起保险纠纷已经尘埃落地,虽然这只是一起简单的索赔案,如果保险公司能在这起纠纷上再耐心一些,工作细心一些,遇到索赔时宽容一些,双方既能达成一致意见,又能使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保险公司的工作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和信任。
来源:民二庭
责任编辑: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