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顾名思义即书(写)、记的工作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 的相关规定,书记员指依法在我国各级法院中担任审判庭记录工作、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的审判业务辅助人员。书记员的工作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的始终,是审判人员搞好庭审工作的基础,是法官据以做出裁决的主要依据。书记员工作的好坏可能直接导致诉讼效率的高低。
当前,广大法律工作者都在积极探索国家法制建设的改革和发展,法院内部组织结构和队伍建设亦受到了广泛关注。法院的书记员制度目前尚存在着制度不统一、组织不完善、队伍不稳定、权责不清晰、工作不规范等问题,这已对司法制度的改革和法官制度的完善形成明显制约,是法院组织工作规范化和提高司法效率不可回避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我国法院现行的书记员管理制度概况
(一)《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这是书记员地位和工作内容的基本法律依据。此外,我国《法官法》明确了书记员属法院组成人员之一。
(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关于书记员工作内容的规定。大致可以归纳为四种类型:
第一是记录工作。包括审判活动中各类调查、调解、接待来访、诉讼证据材料登记、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及庭审、宣判、执行等记录。
第二是文书工作。主要有填发、抄写、打印、校对、发送法律文书和诉讼材料,整理、装订、移送归档案卷等。
第三是配合审判员、执行员进行调查、调解、执行、送达、回访、接待、咨询等工作。
第四是办理与审判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如:开庭场所准备、庭审前后的组织工作、司法统计、涉案物品清点登记、保管、移交、办理受案手续、告知、通知、公告等。
二、现行书记员制度运行中的主要问题
(一)书记员与法官职责混淆不清
这是许多法院中较为普遍的现象。书记员的大部分工作几乎都由案件“承办人”一手包办,从接手案件后的各类送达、调查询问笔录,到结案后诉讼材料整理、成册、归档、移送等等。案件“承办人”无法包办的书记员工作如庭审笔录、合议庭笔录、审委会记录等,往往由其他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代办。由此形成法院审结一案可能实际存在若干个不固定的从事书记员工作人的现象,而该案的主要法律文书上的署名书记员只是单纯的庭审记录员或“名义”书记员,其案件文书材料和档案整理的质量责任仍由案件“承办人”承担。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法院人员结构比例不合理,书记员太少,或者说法官太多。目前法院在编人员中,约80%具有法官身份,其余为法警、行政、管理和新进人员等。由于法院管理沿用行政管理的方式,法院所有在编人员均为“干部”,均有行政级别,其审判职称也与行政级别密切相关,从书记员、助审员到审判员形成了天然的梯次晋升关系。因此造成真正名正言顺的书记员所剩无几,应由书记员担负的工作只好由法官“顺便”代办。新进人员按照正常的任免程序首先是担任书记员,但是由于书记员职位未被单独设立为公务员考试招录的科目之一,所以新进的人员考录的职位通常是法官助理或者预备法官。在试用期结束后,自然而然地晋级为法官,这就给新进人员在心里上造成了一个暗示,书记员工作只是一个过渡期,他们真正的身份是法官,这样的想法往往使当事人很难安下心来认真地学习书记员工作,而且自然地身份改变也造成当事人很难熟练掌握书记员工作的技巧,或者说压根就没想好好学,因为与自己的将来无关。另一个侧面,很快晋级为法官的书记员再无时间从事书记员工作,这样刚刚培养了一个能够独立从事工作的书记员就无法再使用了,书记员培养进入了一个陌生到熟悉再到刚能独立工作就被任免的恶性循环中,这样的培养系统结局只有一个,永远没有一个能够独立担任书记员的人。
(二)书记员业务未能形成独立的管理系统
法院书记员的来源和性质不尽相同,有的是通过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的是部队转业安置的、有的是从其他单位选调的;从人员编制看,有行政编制的、事业编制的。由于上述书记员构成的复杂性,要对他们全部统一实行单独序列管理目前还存在相当大的困难。
书记员的工作从属于法官的工作。在工作上受法官的指导、监督。但书记员的工作不能等同于审判工作,其具有自己独立的特点和规律,这已为国内外法院实践所证明。我国法院普遍均未设置相应的书记员管理机构,这明显不利于书记员工作效率的提高,甚至构成对司法效率提高的障碍。据有关司法统计资料显示,我国法官(在代行书记员职责情况下)个人年办案量多者在60件左右,而美国夏威夷州的最高法院的法官每年平均办案近400件,这显然是法官兼做书记员工作时无法做到的。书记员工作没有自己的独立性,只是简单地听从法官的调遣,一天的工作只能上班之后被告知,无法自行安排。由于没有独立自主的工作范围,书记员往往处于被动工作的局面,工作无法形成系统,无法自行安排,不仅混乱而且效率低下,每天的工作都只能是按照法官的日程安排,这就造成了每天看似很忙也确实很忙但没有实际效率的局面。我国法院书记员管理系统的不成熟,必然影响书记员工作水平的提高和技术的发展,进而影响其上级系统——法院工作目标的实现或成果的获得。
(三)书记员职业意识淡薄,工作质量低水平徘徊。
如前所述,由于我国过去政法干部队伍的客观状况,人们都期待着从书记员晋升为更高级别的“法官”。在法院不当法官就等于白干了的思想普遍存在,正是书记员的这种法官“跳板”的作用,更加模糊了人们对干部、法官、书记员之间的界线。这种现象的思想根源,应该在于中国历史上长期司法与行政不分的国家制度千百年对人们意识的影响。也正是这种思想的绵延不断,形成了法院内部和外部的巨大压力,身在其中的当事人为了成为法官而不懈努力,却忽视了自己现存的书记员工作,其实法院的审判组织是由法官和书记员共同组成的,但是很多时候,书记员都成了被忽略的角色,甚至等同于打字员。造成书记员职业意识淡漠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书记员没有特殊的奖惩规定,当事人只认识承办案件的法官,而对书记员一无所知,一旦案件被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需要追究责任的也只是承办法官而已,与书记员毫无关系,案件记录结束就意味着书记员工作的结束,即使自己在法律文书上署名也只是个摆设,没有追究制度怎么可能培养起强烈的责任感呢?就连书记员自己也不认为自己是审判组织的一员,自己的工作只是记录而已。
(四)书记员的来源不尽相同,无法快速提高工作质量
当前法院的书记员来源除了公务员考试之外,还有退伍转业安置、从其他单位选调,从知识层次看,中专、大专或者本科各有人在,这就给书记员工作的统一安排增加了困难,由于认知程度的不一致,无法进行统一的培训,无法推行现代办公自动化技术,甚至有些名为书记员的人员甚至不能从事庭审工作,因为之前的工作环境以及经历,根本没有接触过计算机之类的现代办公工具,同时,还有很多招录的的人员并非法律专业出身,自己都对法律知识一知半解,无法为当事人作出明确的答复,来法院要先充实自己的知识,什么工作是自己可以做的,什么工作是绝对不可以做的,根本分不清。甚至当事人还没有发作,我们的书记员已经控制不了自己的情绪了,这和法院人员居中处理案件的原则背道而驰,很多时候,承办案件的法官为了节省时间,宁可自己多干点,也不愿意用书记员,这就造成了书记员虽然有,但成了摆设。最后很多顶着书记员身份的人成了后勤管理人员,名义上法院有很多书记员,但实际上没有几个是可以独立工作的,造成承办法官无法安心将案件交给书记员,只好所有按键都亲力亲为,不仅降低了办案的效率,而且造成法院工作的不均衡。
三、关于改革的建议
(一)确定书记员专项编制。书记员身份应与法官身份严格区别,把书记员编制确定为全额拨款事业编。书记员的专业化管理和其独立的晋升渠道的设置,应能在较大程度上消除过去书记员制度的弊病。同时,因书记员不具有审判权,其工作为纯事务、技术性质,这使得书记员序列有条件象国外文官制度那样通过法规制度设置成终身职业,以利于其队伍稳定和对其加大职业培训投入。这相似医生与护士的关系,各有专长,各有标准,医生可以晋升医师,护士也可以晋升护师、高级护师。法院若如此,既保证审判员质量,又使书记员工作有奔头。”
(二)明确书记员编配。书记员编制配置应与法官制度改革同步进行,随着审判业务量的剧增,每名法官都应该配有专门的书记员,每个业务庭配备内勤书记员1名,以满足审判工作和日常行政工作的需要。
(三)细化书记员分类管理。设立书记官处,在其统一管理下,建立条块结合的书记员管理体制,按照业务性质针对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庭的书记员设立专门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统一调配。
(四)加强对书记员保障力度。是要尽快建立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以保障职业书记员队伍的稳定性,解决书记员的后顾之忧,调动广大书记员的工作积极性。此外,上级法院应加大协调力度,促使地方政府落实对书记员的专项保障资金。
(五)建立健全书记员的组织管理机构。目前,多数基层法院没有也不能建立起书记员专门组织管理机构,实行审判员、书记员一体的管理模式。因此,在书记员处内设置两科一室,两科负责书记员的业务工作,办公室负责书记员的管理工作。安排专门工作人员,且职级职位都要相配套,不仅要提高书记员的经济待遇,更重要的是提高书记员的职级待遇,要重视、关心、培养书记员,使这支队伍在审判工作中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
(六)尽快落实法官助理制度。选拔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优秀书记员作为法官助理,这样既能调动书记员的工作上进性稳定书记员队伍,同时又能为法官队伍培养后备力量。
(七)加强书记员培训力度,提高书记员队伍的整体素质。近年来,河南省省法官培训工作有了长足进步,但书记员的培训工作却基本陷于停滞,因此应严格落实书记员培训制度,进一步加强书记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专业技能,以保障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
(八)严格公开招聘制度。向社会公开招聘业务素质好,政治觉悟高的书记员,以双向选择的方式,实行招聘制。根据聘用要求,就聘用期限、工作任务、要求、报酬及奖励条件签订合同,以切实解决书记员不足的矛盾。
法院书记员队伍专业化是法律技术进步的客观要求。一般说来,法制比较发达的国家,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水平也比较高。同时,社会法律意识对于一国的法制建设又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因而,我们说,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也必然包含着法律技术的进步。书记员作为法院进入案件审判程序的非审判人员其专业化水平的高低,对法官在审判程序方面的作用的公正性具有督促、监督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