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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失信拖欠工钱 原告诉请合理胜诉
作者:董旭才  发布时间:2015-04-23 16:28:22 打印 字号: | |
  近日,科右前旗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某建筑公司诉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该案中原告按合同约定的施工进度完成了70%的工程量,被告按合同约定应付原告工程量70%的工程款,由于被告无现金支付,便用几处门市楼抵顶欠款给原告,双方未办理产权登记,事后被告失信将抵顶欠款的几处房产另卖他人。原告在要求被告交付房产无望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用房抵顶的工程款400余万元。

  诉讼中原告所举的施工合同及被告为原告出具的交付房款收据(用房产抵顶工程款办理的手续),被告均无异议并承认抵顶工程款的房产已无法交付原告。但被告抗辩称,原告施工的楼房尚未进行验收待验收合格后再付工程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的诉讼标的额为被告按施工进度拔付给原告的工程款,而不是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最后结算的工程款。被告抗辩工程验收合格后再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施工进度应付的工程款的诉请合理应予维护。
来源: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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