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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 彩礼酌情返还
作者:王兴安  发布时间:2015-06-04 09:01:39 打印 字号: | |
  近日,科右前旗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彩礼纠纷案件。案件当中,崔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见过家长后双方订立婚约,订婚期间,崔某交给王某一家彩礼款20000元,一个月后,两人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然而双方仅共同生活了三个月后,因感情基础薄弱,缺乏沟通,导致双方矛盾不断。在一次争吵后,王某返回娘家居住并提出解除婚约。崔某同意解除婚约,但要求王某返还彩礼。双方就彩礼问题各执一词,争执不下,最终对簿公堂。

  综合考虑此案对弘扬社会公平正义的影响,双方共同生活三月有余的事实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必要,合议庭认为,双方已经同居生活后解除同居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以返还彩礼不超过50%为宜,因为这样做比较符合我国现行司法现状和现实社会生活,也符合《婚姻法》和司法解释的基本原则及精神,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额尔格图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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