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张某某为三间房屋投保了火险,在保险合同内张某某的三间草房发生了火灾,张某某向某保险公司索赔时,某保险公司以张某某投保的是三间砖瓦房,而不是草房为由拒赔。近日,科右前旗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结了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某保险公司为了揽保,找到原告张某某所在的村委会,要求村领导帮助做村民工作参加投保,被告某保险公司将保险标的及保险条款仅向村领导作了简单说明,而未直接向投保户做明确说明,张某某在村领导的召集下到村委会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签订了保险合同,交了保费。
原告张某某以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未明确说明草房不可以投保,现拒赔无根据而诉至法院。该案中原告张某某确有房屋两座,一座为三间草房、另一座为三间砖瓦房。该案的焦点是原告投保的标的到底是哪座房,被告所举的保险合同及投保单中未明确载明为三间砖瓦房,被告拒赔理由依据不足。经法官阐明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后经调解被告某保险公司赔付了原告张某某的房屋火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