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到“法官”、“检察官”18次,“律师”27次,“法治工作队伍”和“法治专门队伍”5次,这充分凸显了法官和律师在依法治国中无可取代的主体地位。法官和律师是法治建设的主要参与者和践行者。法律是法官和律师的共同语言,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追求社会公平正义是法官和律师的共同使命。
鉴于专业的共同性,律师过硬的专业技能无疑在很大程度上减轻法官的劳动负担。因此,一个具有很高专业素养的律师不仅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能够赢得作为同行的法官的尊重,但是却有个别律师在诉讼中无话找话甚至无理取闹,以打压法官、在当事人面前讥讽法官为光荣,以为这样就在诉讼中占了上风,这样的“表演”确是以牺牲当事人利益为代价的,有些律师甚至打着法官的旗号明目张胆的向当事人收取好处费,败诉之后以好处费过少或没有送为由为自己的不负责任开脱,严重影响了法官、法院、法律在当事人心中的威严,浑浊了司法风气,但个别律师的不良行为并不具有代表性。在与当事人沟通方面,律师的作用更为特殊。法官因身份所限,不宜与当事人过多接触。当事人本身是直接的利害关系者,往往只从本方利益的角度来看待诉讼中的利益关系。而律师既受当事人信任和委托,又有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与诉讼中的利益关系存在一定距离,因此能让当事人客观理性地面对诉讼,能帮助当事人厘清事实法律,权衡诉讼利弊,促使服判息诉或达成妥协和解。如果没有律师,这些工作可能就会落到法官头上,不仅会增加法官的劳动量,还可能损害法官的中立地位,而且未必能得到同样的效果。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出台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律师的执业作用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文明的标志”。法官和律师同属法律职业,这个职业无法孤立地追求自己的社会地位,只能通过追求法治,追求民族文明来提升自己的社会地位,因为只有在法律受到尊重的时候,法官和律师才会受到尊重。所以,没有别的选择,法官和律师惟有共同努力,通过正确实施法律,匡扶社会正义,一起来构筑全社会对于法律的尊重和信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