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民以食为天”,而对于广大的农民来说耕地就是他们的“天”,在农村地区耕地是农民群众的主要经济来源,没有耕地就等于缺少了基本生活保障。
近日,科右前旗人民法院乌兰毛都人民法庭审结了这起土地纠纷。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系屯邻。2013年5月,被告张某未经原告刘某同意私自耕种了原告刘某的20亩耕地,致使原告刘某无耕地可种。后经双方所在嘎查领导多次找到被告张某协商此事被告张某拒不返还。庭审中原告刘某要求被告张某返还耕地20亩,并要求被告张某给付2013年承包费3000元,赔偿损失1000元。被告张某辩称其耕种原告刘某的耕地是通过嘎查承包的,所以不同意返还耕地,也不同意给付承包费以及赔偿损失,而被告张某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劝解,被告张某同意了返还原告刘某的耕地,而对于承包费及损失拒绝赔偿。本案中原告刘某既要求被告张某给付承包费又要求另赔偿损失系赔偿数额的重复计算,该项请求于法无据,不应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返还给原告耕地并给付原告刘某承包费3000元。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承包方对其承包的土地依法享有承包经营权,他人侵害承包方承包经营权的,依法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