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质改革深化,社会多元化发展造成权益关系日趋复杂,因此,在具体的权益关系中,谁是弱势群体,已经不能简单向限于传统法律规定的几类人群,更不能单一地进行判断,过去被认为具有优势的部分人群由于社会发展,改革中社会分化造成的对他们的偏见等原因,在具体权益关系中,对他们的反面歧视已经越来越普遍地出现在当下的我国社会关系中。即使通常被认为是弱势群体的人群在具体权益关系中也不见得一定处于弱势。
例如,过去认为在医疗关系中,患者通常被认为是处于弱势的一方,然而随着医患关系的紧张,医疗资源分配改革遭遇瓶颈等矛盾转化为对具体医疗从业人员的不满,医疗从业人员在医患纠纷中越来越成为弱势一方。如果进入司法程序,虽然不等于要为医疗从业方适用司法救助或由法院启动依职权进行调查等特殊倾斜规范,但也意味着不适宜一定要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倾斜保护,此时患者一方是否存在弱势,是否因此不可以援用对弱势群体倾斜保护的规范,便取决于法院对此问题的司法裁量权。
既然司法裁量权在这个问题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要在司法程序中实现对当事人弱势的充分矫正,更全面地对其权益予以救助,就要强化司法裁量权的地位与作用。同时,还要必需保障司法裁量能在司法权的被动性和它所负有的公正责任之间达致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