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科右前旗人民法院额尔格图法庭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经庭前调解后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当庭返还原告12000元及一辆电动车后,原告撤回起诉。
孙某与李某双方年龄相仿,均为“90”后。二人虽早已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但还是依照农村习俗由“介绍人”出面,并由双方父母商定后于2015年1月举行了订婚仪式。在仪式当天,女方李某收取了男方给付的2万元彩礼及一辆电动车。此后,孙某父母开始为孙某、李某买房、购置家电。两人除了一些日常绊绊嘴,双方相处的也较为融洽,直到2015年秋某日,二人在孙某家中因琐事发生争执,随后双方互相厮打,受伤后的李某跑出孙某家后,二人的恋爱也就此告终。双方父母在事后又未能及时沟通,久而久之双方及双方父母的矛盾愈加激烈,在介绍人又未能调和下,孙某在其父亲陪同下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返还2万元彩礼及一辆电动车。
调解当日,承办法官首先给李某及其父母讲解了婚姻法有关规定,双方未办理登记婚姻手续的,给付彩礼一方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李某及其父母最初仍不同意返还,几经释法后,同意部分返还。承办人继续再给孙某父母释明,在此案件中,对于婚约的解除孙某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对此承担责任。几番调解后,双方达成了如上所述的和解协议。
我国《婚姻法》原则上是排斥“订婚”及“彩礼”等习俗的,但现实中,这种“陋习”却屡见不鲜。法律在无法杜绝这种情况下,又不能放任不管。结合本案,双方当事人年龄偏小,又是同村,化解矛盾让双方回归平静生活,更有利于二人今后的成长和生活,所以此类案件宜调解,不宜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