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份,李某将自家玉米卖给王某,价款3万元,王某将玉米拉到白某家,王某属于租用白某的场地,王某将收购的玉米运走,王某通过白某给付李某玉米款2万元,其余款未付,后白某为李某出具收条证明收购李某玉米的斤数与价款,并且李某与白某共同到王某家追索欠款,但未找到王某。于是李某持收条起诉白某至科右前旗法院,要求白某偿还欠款1万元。
法院在查明上述事实的基础上,认为李某与王某之间协商的玉米收购价格,是王某本人从李某家拉走的玉米,李某与王某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应由王某支付所欠玉米款,白某与李某之间没有收购玉米的合意,白某虽出具收条,但该收条不是债权凭证,不能直接确认李某与白某之间存在买卖关系,更不能确认白某具有还款义务。李某主张王某与白某是合伙关系,白某不认可,李某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对李某的诉求予以驳回。
法官提示:打官司要有证据,熟话说空口无凭立据为证,李某应当向王某索要欠据或者要求王某与白某共同出具欠据,或者白某出具收条时注明是否承担责任,不能仅凭一句承诺就完全相信他人,否则在诉讼中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