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某的丈夫包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包某生前在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万里无忧两全保险,赔偿金额为人民币120万元。
2015年2月12日包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中心支公司只同意支付交通事故意外保险金人民币12万元。2015年11月5日,科右前旗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孟某保险金108万元。被告不服上诉至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6年5月16日,原告孟某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受理该案后,第二天向被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告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指定的给付义务,给付申请人保险金人民币108万元。2016年5月19日,被执行人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中心支公司以该案准备申请再审为由拒绝给付赔偿款,2016年5月20日,法院再次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明确告知其申请再审期间,执行程序不中止,要求其继续履行给付义务,要求三日内将保险金赔付到位。2016年5月24日,被执行人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中心支公司以其没有全额给付的权限为由,申请法院分期给付,每年30万元直至付清。法院明确告知其公司必须一次性赔付到位,否则将冻结其银行账户。2016年5月30日,在多次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赔付保险金,法院立即采取冻结其账户的强制措施,并将其列入企业失信名单。2016年6月13日,被执行人将保险金人民币108万元全额打入法院执行账户,该案全部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