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科右前旗人民法院阿力得尔法庭公开审理了一起原告包某诉被告白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商定被告将自有的一辆货车以45000元的价格卖给原告,双方约定2016年6月1日付款交车,在此之前原告向被告交付定金4000元。当2016年6月1日原告带款准备取车时,得知被告已将车卖给他人,原告在自行索要定金未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在原告交付定金后且原告没有违约的情况下,将车以其它价格卖与他人,被告又没有自身能抗辩原告诉请的理由,被告违反双方的约定将车卖予他人,其行为已违反诚信原则,构成违约。经调解无效,法院判决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
定金的数额原则上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但《担保法》对其最高限额作出了规定,即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的百分之二十。此案可警示那些在从事买卖经营人们,要在买卖活动中知法、守法、讲诚信,否则会因无故违约造成经济损失,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