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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次赴外地找“老赖”,三次划拨银行存款终结案
作者:赵景峰  发布时间:2016-09-29 16:24:12 打印 字号: | |
  案情陈述--

  9月26日,科右前旗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标的额为40余万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这是该院开展“涉民生案件执行周”专项活动以来,通过执行干警的努力执结的又一起涉民生案件。

  被告通辽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原告许某赊购水暖件60余万元,经给付尚欠40余万元没有还清,原告许某诉至科右前旗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被告同意给付原告许某欠款40余万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仍拒绝给付欠款。原告因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局下发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前旗法院执行干警五次前往通辽,查询到被申请人在通辽市某银行有存款后,通过两次划拨后,还有10万元执行款没有给付。在“涉民生案件执行周”专项活动开展后,执行局干警集中精力执行此案,查询到被执行人在前旗某房地产公司有工程款后,遂划拨10万元作为执行款,至此,该案成功执结。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权、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做出裁定,并发出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执行局 办公室
责任编辑:科右前旗人民法院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