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科右前旗大石寨镇某村的张某与刘某某在2014年因感情不和而离了婚。离婚后,婚生孩子由女方张某抚养。因孩子已7岁,到了上学年龄,当时协议约定的每月抚养费200元已满足不了实际需要。故婚生孩子诉至大石寨人民法庭,要求被告刘某某给付孩子每月抚养费500元。
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涉及到亲情,应当以调解为主,从而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在双方当事人到法庭以后,被告刘某某刚开始态度蛮横,说了很多不应增加抚养费的理由。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做了很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终究血浓于水,在法官的耐心调解和亲情的感化下,被告刘某同意给付孩子每月抚养费500元。
每个案件都有其特点,只有抓住突破口,才能使问题得到切实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