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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火起殃四邻,须知失管也担责
作者:宝红胜  发布时间:2016-11-25 15:33:56 打印 字号: | |
  近日,科右前旗额尔格图法庭受理了三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三起案件的原告方均为被告王某的四邻。起因是不久前王某家后院露天堆场的一次意外失火。经消防部门认定,火灾源头位于王某在露天堆场的羊粪堆,火势在蔓延过程中将三原告家院落内的秸秆、松木等财物烧毁,预计造成损失为27000余元。得知事故调查结果后,三名原告多次找到王某索赔,但王某以失火是一场意外为由,拒绝赔偿三名原告的经济损失。双方僵持不下,最终对簿公堂。

  庭审当天,由于王某坚持认为自己不具有侵权行为,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案件未能当庭调解。随后,承办法官从地区农村生活习惯的角度入手,先是认定王某的堆放羊粪行为符合当地的公序良俗,同时确认了王某对其堆放的财产有必要的管理和看护义务。随后根据羊粪堆燃烧时烟浓于火的特点,推断出王某有及时处置所需的必要时间。最终综合以上因素做出判决,责令被告人王某承担赔偿责任,限期赔偿三名原告损失。收到判决书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虽以王某服判告终,但在判决当中,三名原告并未能如愿获得全部赔偿。其原因是火灾发生后,三名原告未能及时对财产损失作出评估鉴定,误以为消防部门的财产损失登记能发挥等同效力。在此,承办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对于在诉讼过程中涉及财产价值的,如无法提供确切价值,一定要及时评估,避免造成二次损失。
来源:额尔格图法庭
责任编辑:科右前旗人民法院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