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科右前旗人民法院民一庭公开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本案中,原告将两担保人列为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告任某以承揽工程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徐某借款本金23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0‰。被告王某为此笔借款提供人保,被告黄某以其所有的房权证提供物保。此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三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科右前旗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主张由被告任某偿还借款本息303600元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依照相关法律判决被告任某向原告徐某偿还借款本金230000元、利息73600元,本息合计3036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被告王某、黄某负连带偿还责任。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