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的违法现象由来已久且屡禁不止,在民众缺乏相关法律意识的当下,对酒后驾车行为的法律制裁及所导致的危害后果进行解读就显得极其重要。
2016年9月18日19时40分,被告人敖某某醉酒驾驶F牌小型轿车与额某某驾驶的Q牌小型轿车相刮撞,后又与董某某驾驶的M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相刮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齐某某、唐某某、敖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检测,敖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1.255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敖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科右前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齐某某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敖某某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其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科右前旗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敖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
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检测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在80mg/100ml以下的,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而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在80mg/100ml以上的,即构成危险驾驶罪,上升为刑事犯罪,将会被判处一至六个月拘役,并处罚金。而本案中,被告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已超过危险驾驶罪立案标准,且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造成第三人轻微伤,属于危险驾驶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值得提出的是,如果驾驶人在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并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同时造成一人以上重伤,则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将面对更加严厉的刑事处罚,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只有一线之隔。且一旦构成犯罪并被科以刑罚,除面临刑事及民事的双重制裁外,国家工作人员还将面临开除公职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