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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反而成被告,行为失当需担责
作者:石磊  发布时间:2017-06-23 17:05:14 打印 字号: | |
  日前,科右前旗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维权的少某因行为失当,最终坐在了被告席上。

  2016年5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少某因制止同村居民宝某某在其羊包西侧草场上开荒,与宝某某发生争执,随后少某先后用斧子和锤子将宝某某的旋耕机部分部件砸毁。经科右前旗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标的旋耕机毁坏部件维修价格为人民币5975元。后被告人少某与宝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宝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科右前旗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少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少某未上诉。

  法官释法:本案中少某砸毁的旋耕机经价格鉴定,其毁坏部件维修价格为5975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相关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并造成损失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故少某的行为已经达到该案的立案标准,构成刑事犯罪。维权的前提是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如果超过必要限度,则维权就会转化为侵权,从而使自身陷入不必要的诉累之中。
来源:刑事庭
责任编辑:科右前旗人民法院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