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科右前旗人民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理责任纠纷,被告张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0日内赔偿受伤农民工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50000元。目前,该赔偿款已自动履行到位。
原告徐某受被告张某雇佣到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科右前旗某工地从事瓦工工作。作业期间,因承载跳板的橛子脱落,导致原告徐某从高处坠落受伤。原告受伤后入住科右前旗人民医院治疗5天,经过治疗无生命危险后转入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治疗12天,经诊断为颈椎骨折、颈部脊髓损伤、左侧股骨颈基底部骨折、右侧液气胸、创伤性湿肺、脾挫伤、右侧肋骨骨折、双侧胸腔积液、肾挫伤、肝挫伤。原告的伤情经兴安盟博广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伤残等级3级;部分护理依赖时间为2年;后续治疗费为12000元-15000元。
法官在收到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后,庭前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中,承办法官明法晰理、于情于法对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张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550000元。原告家属来到法院领取赔偿款时,紧紧握住法官的手,激动的说着的“谢谢你们,是你们的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让我们及时拿到赔偿款,解决了燃眉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