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某在驾驶机动车倒车的过程中,因驾驶操作不当,给原告邱某造成了身体上的伤害,同时也使自己遭受财产损失。日前,科右前旗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邱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二十余万元。
被告刘某驾驶自己的货车到厂家进货,到达厂家时将货车停放在院内由厂家工人装货,待货物装运完毕,被告刘某上车准备将车调头准备驶离厂区时,由于无人指挥, 刘某在倒车过程中并没有察觉到车后有人经过,车辆仍迅速向后倒驶。当听到“快停车!撞到人了!”的惊呼声传来,刘某急忙踩下了刹车。然而为时已晚,车子已将原告邱某撞倒并碾压于车轮之下。原告邱某受伤后被众工友从车轮下救起并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原告伤情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构成九级伤残。邱某治疗终结后,依法向被告主张权利被拒,无奈诉至法院依法维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造成原告邱某受伤并构成九级伤残,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对其给原告邱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告刘某所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故判决其对原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合理部分全部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