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担保期已过,担保人不承担还款义务。近日,科右前旗人民法院归流河法庭判决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4年初,白某向王某借款约3万元,由包某担保。白某和包某给王某出具借据一枚,约定2014年12月20日还款。到期白某偿还部分欠款后下落不明。2017年3月,王某起诉白某和包某,法庭给白某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于近日缺席开庭审理此案,原告王某和被告包某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被告包某抗辩,不承担还款义务,本案的保证期间已过,担保人已经不承担责任,应由债务人白某承担还款义务。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判决包某不承担还款义务。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应注意保证期间及时主张权利以免影响实现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