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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违约金过高 当事人可请求减少
作者:杨玉山  发布时间:2017-10-31 11:06:30 打印 字号: | |
  王某将楼房以25万元卖给张某,双方约定张某先付款10万元,另外15万元在一个月内付清,到期未付,每日承担未付款1%的违约金。张某超期45天付清房款,后双方在违约数额上未达成一致。故王某起诉至科右前旗人民法院,要求张某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67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逾期付款的事实清楚,被告抗辩由于公积金贷款停办10天而导致不能如期付款,但双方合同中未约定公积金不按期办理则可以延期付款,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由于双方对于违约责任的约定过高,被告请求予以减少,其抗辩理由成立,法院酌情予以减少。按照民借贷的利息标准月息2%计算违约金,违约金为4500元。故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500元。宣判后原告提出上诉,后在二审中又撤回上诉。

  法官提示:《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解释明确:“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案按照民间借贷月息不超过2%的标准作为界定实际损失的依据,故判决被告承担4500元的违约金。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科右前旗人民法院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