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集中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 提升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能力水平
  发布时间:2022-10-18 16:08:32 打印 字号: | |

      案件来源:

       2021年12月2日,科右前旗人民法院受理的了科右前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杨某、包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次月,即2022年1月25日,我院受理了科右前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单位赤峰市某探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


     基本案情:

     案件一:2015年8月至2017年初,被告人杨某以通过挂靠兴安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在科右前旗大石寨镇开发某商住小区,后将该项目通过他人转包给被告人包某,后二被告人又将该工程转包给滕某某、李某某等人。当结算工资时,二被告人均以双方未核算工程量为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并经科右前旗劳动监察大队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后仍不支付劳动报酬,截止2017年1月共欠109名工人工资1172250元。在审查起诉阶段,二被告已将上述劳动报酬全部支付。

     案件二:被告人王某系被告单位内蒙古赤峰市某探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某凭被告单位内蒙古某探矿有限责任公司的资质在科右前旗桃合木苏木承包内蒙古某一探矿项目工程。2018年2月份开始王某以内蒙古某探矿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通过探矿群陆续雇佣于某某等五人到项目工地干活,约定年终一次性付清工资,工程于2018年完工。2018年8月21日,于某某等五人到科右前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王某拖欠工资,同年8月22日王某与于某某等五人达成协议,当场给每人结算5000元工资并签订还款协议书,其中杨某某工资全部结清,并承诺2018年12月1日前将拖欠工资全部还清。到达还款日期王某没能结算剩余拖欠工资,经科右前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部门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后王某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经核实王某拖欠于某某等四人工资共计36700.66元,其中李某某工资9187.66元、于某某工资11591元、董某某工资7331元、刘某某8591元,以上劳动报酬于审查起诉前已全部结清。

      为全面贯彻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犯罪行为,我院刑事审判庭对上述两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于2022年2月28日进行了集中审理,统一合议,以保障公平公正、量刑均衡。

      科右前旗人民法院始终秉持保护劳动者权益和保障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理念,努力找准两者利益平衡点,为畅通经济微循环提供“软保障” 。同时,结合全区政法机关“迎接二十大、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大讨论活动相关要求,我院立足审判执行职能,主动担当作为,引导全院干警树立“人人都是营商环境建设者”的意识,努力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