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餐馆吃饭吃出头发的事相信大家都遇到过,甚至吃出比头发更离奇的东西也不是什么新鲜事。大部分人遇到这种事都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即使有“较真儿”的顾客把餐厅负责人找来,也不过就是把“涉案”菜品退掉。大家似乎已经习惯了这种处理方式,对这种现象也见怪不怪。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件回顾
2023年5月,周某与朋友在陆某经营的餐饮店内用餐,点餐啤酒两瓶、黄面三份、烤肉若干,一共花费113元。在就餐过程中,周某在其中一份黄面中发现有一根头发丝。双方因此发生争议,经协商双方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故周某诉至法院要求陆某赔偿就餐费10倍损失1130元。
案件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在陆某经营的餐厅就餐消费,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合同法律关系。本案中,无证据证实被告陆某明知该黄面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前提下向原告周某交付该黄面。陆某向周某提供黄面时,没有明知或故意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主观意愿,不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故对周某要求陆某赔偿10倍损失1130元不予支持,但陆某未向周某交付合格的黄面,导致周某受到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案件审理中,陆某称其愿意向周某赔偿100元,系其个人真实意思表示,故本院予以支持,由陆某向周某赔偿损失100元。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大家,选择追责是消费者的权利,本案中,周某看起来过于较真,但这种较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是消费者个人的权利。能有这样积极的维权意识还是好的,一方面可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可以监督企业更加合法合规地经营。这本身就是一件互利的事,会使市场生态环境越来越好。如果每个人遇到这种事情都不有所反应,那犯错的商家只会越来越猖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的种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