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科右前旗人民法院根据家暴受害人詹女士向法院递交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向施暴人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詹女士的丈夫马先生对申请人詹女士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禁止被申请人进入和接近申请人的住所、工作单位及其他经常活动的场所;这也是科右前旗人民法院签发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5月17日,詹女士一大早就来到科右前旗人民法院递交了人身安全保护申请书。承办法官通过审查其提供的初步证据材料和报警记录、现场录音等,认为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迅速作出裁定书。为了保证“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时效性,承办法官立即向申请人及申请人所在的社区、派出所、妇女联合会等部门送达了裁定书。承办法官告知马某,如果他不按照“人身保护令”履行法律义务,继续殴打、威胁、辱骂申请人,法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申请人也可以其有能力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义务而拒不履行,提起刑事自诉,同样追究其刑事责任。下一步,科右前旗人民法院将畅通多元解纷渠道,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为平安科右前旗、法治科右前旗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