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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以案释法】自律挑战失败,参与者要求退还费用,法院会支持么?
作者:蒙阴法院  发布时间:2024-10-22 17:46:25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28日,孙先生向拓展服务公司支付挑战费用6000元,参加挑战30天隔离自律活动,并签订挑战协议,约定了15条挑战规则,包括:不准看电视和使用任何电子产品;不准抽烟、不准喝酒;在房间内,不准与任何外界人员交流、接触,不准与工作人员说话;体验挑战期间,会有工作人员故意诱导挑战者违规,比如引导挑战者说话,或者故意放置诱惑物品等。如挑战成功,拓展服务公司支付孙先生奖金25万元。
同日,孙先生进入拓展服务公司指定的地点进行自律挑战。挑战第三日,孙先生在睡眠时将枕头放置面部,拓展服务公司认为孙先生违反了“不准任意遮挡躲避灯光监控设备”的规则,单方面宣布孙先生挑战失败。
孙先生认为,其并未违反挑战规则,被告擅自终止合同,构成根本违约,遂诉至法院,要求拓展服务公司返还6000元自律挑战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孙先生与拓展服务公司签订的挑战协议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涉案挑战协议中的挑战规则,系拓展服务公司事先单方制定,限制了孙先生的权利,减轻了拓展服务公司责任,使原、被告之间权利义务不对等,孙先生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因此,该格式条款无效。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交6000元参与活动赢取250000元”,有相当“赌”的成分在内,更类似于射幸行为,此种做法有着极高的功利性,违背了自律挑战的初衷,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友善、诚信相抵触,应当做出否定性评价。法院综合双方的过错及损失判决拓展服务公司退还孙先生5400元。一审判决后,拓展服务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拓展公司经二审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按撤回上诉处理。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了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要公正、合理地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有失公允。挑战协议中约定“不准任意遮挡躲避灯光监控设备”,何为遮挡躲避灯光监控设备?该约定并不明确,挑战规则中还有多处条款约定模糊,而解释权均在活动组织者即拓展服务公司,在缺乏第三方有效监督的情况下,活动的成功率必然不高。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对等,孙先生明显处于弱势地位。
另一方面,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公序良俗,包括社会公德的善良风俗、涉及人格尊严的善良风俗、侵害消费者或者劳动者等弱势群体合法利益的行为。涉案协议约定一方收取费用,另一方挑战成功可获取巨额奖金,有 “赌”的性质,违背了纠正自身缺点、强化自律精神的初衷,不利于个人的优秀品德的养成和身心健康的发展,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友善、诚信相抵触。法院依据上述两项原则,认定双方之间的挑战协议无效,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责任编辑:凌宵